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881民初5529号 原告:***。 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尔林兔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144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交从2014年8月27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27日,原告到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兼职打扫卫生和生产产品,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4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30日,被告以原告年龄太大不再续用为由,解除了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综上,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又违法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希望予以裁判。 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已经超过60岁,超过了缴纳社保的年龄,其与被告公司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原告是自愿离职,被告在其离职的时候给原告补偿了2800元,另外还给了原告两头羊。因此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当庭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从2015年5月开始至2020年3月,被告公司每月向其支付2400元工资,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当庭提交了原告的辞职申请,原告对该申请予以认可,该申请能够反映原告系自愿离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原告***受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在该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双方约定由被告每月向其支付2400元报酬,期间原告一直在被告公司处工作。2020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辞职报告后离职。被告神木市达沃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足额向原告发放了报酬。 另查,原告***入职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入职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与被告公司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原告请求被告公司向其支付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又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根据上述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诉请,不予理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