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5民初397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中131号东侧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因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200元(原告***已预交304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2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