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3387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江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白家设。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江门投资有限公司、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