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6360号之二
原告:***,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所在的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五路9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997.7元(由原告***已预交5995.4元),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997.7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吴淑娟
人民陪审员 **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彭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