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6360号之二 原告:***,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男,195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所在的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卢山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五路9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997.7元(由原告***已预交5995.4元),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997.7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吴淑娟 人民陪审员  **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彭 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