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民终5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红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五路9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郭加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主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高速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山法院)(2022)粤0781民初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山法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本案中,**对征地补偿数额提起诉讼,实质上是对土地补偿费数额及征地补偿标准不服,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的起诉,**可另行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裁定驳回**的起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台山市人民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已经公布了台府办[2016]45号文件。**与中电高速公司之间对于该补偿标准并不存在争议。同时,对于案涉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已经委托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作出了评估报告,但是,中电高速公司依然拒不支付补偿款,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台山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中电高速公司征收其承包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及农场生产配套措施后,中电高速公司拒绝支付拆迁补偿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经查,中电高速公司与台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由台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并与权属人协商并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拆迁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工作。涉案地块的实际拆迁工作由台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现**因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征地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台山法院据此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可就征地补偿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雪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