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713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五路9号2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H5B40Y。 法定代表人:郭加付。 原告***诉被告中电建(广东)中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 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