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2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1925351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三分场一区224-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4MNQT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4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3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通运西路通运花园9-2幢202室的房屋,该房产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另案首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该房产现无处置权,本案现已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并责令被执行人交付车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9月9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9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21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