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755号
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192535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市场三分场一区224-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4MNQT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