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755号 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192535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方市场三分场一区224-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4MNQT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月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浙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