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

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蓬莱映华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民初688号 原告: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江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0H9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映华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南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3925948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蓬莱映华海运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蓬莱映华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蓬莱映华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蓬莱映华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62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147元,由原告理工光大造船鄂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