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芳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启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闸口二路。 法定代表人:***,湖***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启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启能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湖北启能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启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启能电力安装有限公司、**78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韩 路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