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4956号
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人和老年公寓。
投资人:***。
被告:***,男。
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人和老年公寓、***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