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人和老年公寓、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4956号 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人和老年公寓。 投资人:***。 被告:***,男。 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人和老年公寓、***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市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