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203财保45号
申请人: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大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0019528202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盈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6号一座506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7795954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1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0950X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限额为14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宜保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限额为14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