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2827号
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6号一座506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18楼18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1号楼21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顺交通投资管理公司、广东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海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