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04民初1966号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横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州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欲与***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