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2803号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横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计1895元,保全申请费1390元,合计3285元,由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