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22民初3431号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横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0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各种规格的水泵。2019年11月24日,经原告方销售部经理***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003元,承诺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17003元,余款600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给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00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