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23民初1668号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MA2ANEMA5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横港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8190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8190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1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各种规格的潜水泵、排污泵及配件,经原、被告对帐结算,截止2021年1月10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9000元。结算后被告只支付了17098元货款,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故意拖欠,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取货物后故意拖欠货款不付,其行为明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及利息损失。故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庭审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17098元为被告的退货金额,并非支付货款,双方结算后,被告退了一部分货物,共计17098元,故尚欠货款81902元。 ***未答辩。 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结算清单一份、欠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相关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的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明确,双方已就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现经原告合理催告后被告逾期未支付,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货款8190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义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19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8190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5.1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执行立案后,本院可直接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