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4民初1013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6月1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开元物业(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41502668.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健身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原告***诉被告开元物业(常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元物业(常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元物业(常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