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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常州开元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5049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开元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开元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