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5779号 原告: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89390X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街道锡协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栗冈义纪(YOSHINORIKURIOK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46161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43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海淀中京工程设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神钢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