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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大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8198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1元,减半收取计98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