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0823号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计1477.0元,诉讼保全费1183元,由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