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2974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受理,原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对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