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2238号
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2.00元,由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