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2民初3548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石油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济民(白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北某某石油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某某石油化工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97817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81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