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6135号
原告:石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槐安西路35号瑞特家园11-6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长安区正东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并告知其申请的诉前保全,因未交纳诉讼费,财产保全将予以解封。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的诉前保全,因其未交纳诉讼费,财产保全应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的冻结或相同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武晓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