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2民初595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小学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40174957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航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口五里庄园东区20-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9747951Q。
法定代表人:崔淑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河北航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