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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河北航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2民初595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工,小学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正东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40174957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航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与南二环交口五里庄园东区20-1-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9747951Q。 法定代表人:崔淑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市政建设总公司、河北航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