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财保7号
申请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贤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王郢村杨沟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账号为2000××××0018)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52万元。担保人宁波宁舟诉讼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因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符合诉前保全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亢农场支行(账号为2000××××0018)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52万元,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案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