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28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贤庠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5036431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王大郢村杨沟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820806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支付275075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因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财产处置,本院已经于2021年11月3日发函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2750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未执行)。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1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象山宏峰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禹王铸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8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