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32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肇庆)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法定代表人: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广州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广州公司)、某乙(肇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肇庆公司)因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广州公司、某乙肇庆公司作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本案有如下主要事实需要查明。
一、案涉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上述规定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定程序,并规定了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的条件,一审法院未予查明相关事实,可能影响涉案合同的效力认定。
二、某甲公司是否具有案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某甲公司主张将其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依法应先取得权属证书,一审对某甲公司是否具有涉案合同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资格亦未予查明。
上述事实的查明,直接影响案涉合同的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属于基本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4)粤0114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某甲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39元;上诉人广州某乙公司、上诉人某乙(肇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3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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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