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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省惠和畅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田民一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省惠和畅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惠和畅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