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田民一初字第00149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省惠和畅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惠和畅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