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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锦群建材有限公司、盐城中源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民终4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锦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省苏州市相城区***四旺村月城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盐城中源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省阜宁县阜城镇世福园3号楼183-4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省太仓市太仓港电厂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锦群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盐城中源联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锦群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7元,上诉人盐城中源联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5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