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6021号
原告:德州市天元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北路天衢工业园长庄西长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5号64号楼4层400-45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德州市天元液压机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德州市天元液压机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天元液压机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天元液压机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州市天元液压机具有限公司负担(于诉讼费缴费票据开具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