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881民初1754号
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井冈山分公司、江西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某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89元,由江西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