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04民初1572号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应某某。
原告台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2025年3月25日,原告台州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某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计372元,由原告台州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