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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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302民初2647号原告:**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市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仲述军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