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227号
申请人: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XRG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一山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洲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63DQC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一山清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6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一山清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