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218号
原告: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XRGJ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兴一山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洲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63DQC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一山清环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江苏水木清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