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蓬莱区天阳化工有限公司

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蓬莱市天阳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3)鲁0614执恢51号 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蓬莱市天阳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于2023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蓬莱市天阳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