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九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九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82民初1346号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前街厂房一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295396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什邡市九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5363070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九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