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3642号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293964D,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前厂房一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53279588W,住所地宿州市宿马园区楚江大道路东、x043县道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4元,由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