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民初8031号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293964D,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前厂房一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53279588W,住所地宿州市宿马园区楚江大道路东、x043县道北。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新款P863豪华控制门、动态显示屏等货物,如无法返还货物应支付所欠货款23500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书》,被告购买原告新款P863豪华控制系统、动态显示屏等货物,在被告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货物所有权,如果被告不能及时付款,应支付原告日千分之二违约金。货到后,被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货款,故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该合同载明:甲方: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乙方:佛山市金建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同意签订本买卖合同,工双方严格遵守执行。合同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新款P8631.6×13米131××××3400豪华控制系统套11310013100
小门3.2×1.6米11000
显示屏:动态显示屏控制器:新款控制器电机:百胜350w
机头方向:右手固定轨道:单轨
总金额人民币肆万柒仟零佰零拾零元¥47000
备注材料:主料80×1603.0-4.0装饰立柱30×301.0货到现场付¥23300,安装验收合格后5天付¥23500.
……三、安装使用单位: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安装地点:宿马园区。四、安装验收:乙方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在当日或次日进行验收,5日内不验收而使用视为已验收合格。甲方付清所有货款后,乙方移交产品给甲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谢绝甲方使用。……六、所有保留权: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属于乙方所有,该产品所有权自甲方付清所有余款后发生转移,此期间产品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九、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依逾期支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2、如甲方延期支付预付款超过十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如乙方逾期交付使用,依已收货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4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总价款支付30%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合同约定货物的货款23500.00元,原告亦按合同约定经上述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被告,原告将上述新款P863豪华控制系统、动态显示屏等安装完毕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不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35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货物的交付后,未进行安装前,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致本案纠纷的发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不支付货款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产品所有权仍属于乙方所有,该产品所有权自甲方付清所有余款后发生转移…”即上述货物的所有权未转移,现原告诉讼请求并当庭确认: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新款P863豪华控制门、动态显示屏等货物,表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所有的货物,该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的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该主张与原告当庭确认的诉讼请求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被告也未提出反诉,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限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将上述合同确定的新款P863豪华控制系统、动态显示屏等货物返还给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收取的原告的货款23500.00元返还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安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七、甲方义务:1如遇土建施工情况下甲方做好全面协调工作,甲方应提前5天完工安排施工现场通知乙方。2甲方应保证有一个良好的限产,确保我方施工人员安全操作。3、甲方应负责乙方在安装期间看管产品及路轨材料等。4、无偿提供220V,380V电源(1000w)确保施工条件。
八、双方权利:1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2乙方有权按期收取应收货款。3因甲方付款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五天、乙方有权收回产品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九、违约责任:如甲方不按期支付货款,依逾期支付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2、如甲方延期支付预付款超过十天,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如乙方逾期交付使用,依已收货款金额按日千分之二计违约金。4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总价款支付30%违约金。
十、乙方承诺:人为或自然灾害除外,本产品在签约生效日起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维护。
十一、其他:如甲方对对第一条及其他施工事项提出变动,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十二、补充条款:…..人为和自然灾害除外,行走轮保用5年。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各代表签章当日生效,并具有相应的经济效益及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严格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原: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原告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明***是原告公司在宿州市、淮北市区域经理,2、原、被告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合同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新款P863、豪华控制系统、小门等,货款共计47000元,3、微信截图4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催要索要货款2万多元,且被告对所欠货款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