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圣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736号 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82953964D。 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前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圣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3201525488。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圣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圣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金建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