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3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上诉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于2021年7月9日判决:“一、确认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83元;三、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笔迹鉴定费用41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是: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中员工签名的真实性,导致错误判决。2020年6月22日,***入职到***公司。按照***公司的惯例,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时,***公司的行政人员会全程监督及陪同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公司的行政人员全程陪同,其亲眼所见***在《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广东**司法鉴定所未能鉴定出该签名为***所写,是由于***在取样时,刻意改变字体、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所致。该鉴定所依据的快、中、慢速笔迹采集单缺乏真实性,导致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相反。二、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对***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剥夺了***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首先,在仲裁程序中,***未组织对《个人价值观倾向测评表》、《6月份-9月份工资表》、《试制联络函》进行质证,鉴定程序不合法。其次,仲裁鉴定所依据的快、中、慢速笔迹采集单缺乏真实性,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的要求,因此,该笔迹样本采集单作为鉴定比对样本是没有价值的,反而导致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完全相反,上述鉴定存在《民事证据规则》第四十条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当被准许。***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委托了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的员工签名及日期进行笔迹鉴定。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剔除了***在庭后书写的快、中、慢速笔迹采集单,排除了不真实的、存在极大干扰的样板。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不仅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还对日期笔迹进行鉴定,该鉴定更加客观、真实、科学、严谨,最终得出了鉴定结果为员工签名及日期,均是由***所签的。三、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笔迹鉴定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更具真实性、客观性,足以反映《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中员工签名及日期的笔迹就是***本人的笔迹,应当认定《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上的员工签名就是***所签,***公司与***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笔迹鉴定费用。四、***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非法获利。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公司无需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83元、笔迹鉴定费用4100元,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承担。
***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论述如下。
经查,广东**司法鉴定所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协商选定,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鉴定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37234-2018)、《笔迹鉴定规范》(GB/T37239-2018)国家标准中有关技术规范和方法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有据。***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认为是***在取样时,刻意改变字体、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所致,并提供了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但是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剔除了***在仲裁时各方见证下亲自书写的快、中、慢笔迹采集单且属于***公司单方委托申请鉴定,不足以推翻广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另***公司主张***未对《个人价值观倾向测评表》、《6月份-9月份工资表》、《试制联络函》进行质证,鉴定程序不合法,但是上述检材均是由***公司提供且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公司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故本院对***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一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283元及笔迹鉴定费用4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