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简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与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2民初359号 原告:四川简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311665820。 被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简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简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依法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简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川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