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