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郑民二终字第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安华兴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与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西安华兴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