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澍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饕莉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2民终7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饕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饕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饕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澍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饕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澍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饕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澍田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澍田公司恶意欺瞒饕莉公司,严重虚报软装工程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的200%至300%,且提供的软装工程大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在软装工程合同中约定了软装工程总价,并在合同附件清单中详细列明了澍田公司应提供的每项软装家具、灯具及饰品的名称、价格、具体式样、规格及要求。虽然合同约定为总价包干,但双方在合同4.2.5条同时约定,***公司提供的软装家具、灯具及其饰品的价格超过市场价格的10%,饕莉公司有权予以扣减。因此饕莉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决算合同调整。2、涉案软装工程竣工决算时,饕莉公司发现澍田公司提供的软装工程价格普遍高于市场价格的200%至300%,另外澍田公司提供的大量软装家具、灯具及饰品实物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式样及材质等要求,饕莉公司有权对价格进行调整。为此饕莉公司***公司提供了初步证据及调整后的价格,澍田公司未予认可,双方遂涉讼。一审庭审中,澍田公司认为应当以司法鉴定的价格为准,饕莉公司对此无异议并立即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但被一审法院拒绝。庭审后,饕莉公司又书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也被一审法院拒绝。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导致本案有关事实未查清。3、一审法院未同意饕莉公司司法鉴定的申请,但在一审判决书中以饕莉公司未提供价格虚高的证据为由不支持饕莉公司调整价格,显然自相矛盾。4、一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一审认定双方于2018年11月18日进行软装物品的现场清点,但实际上饕莉公司并未参与清点,清点清单上签字的人与饕莉公司无关,饕莉公司亦不认识此人。 澍田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总价包干合同,且合同附件已对价格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澍田公司已按约提供了全部服务,且经饕莉公司验收完毕。饕莉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费用,应当***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澍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饕莉公司支付软装工程费共计人民币8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饕莉公司支***公司逾期违约金(以4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澍田公司(受托方,乙方)与饕莉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一份《酒窝日料项目室内软装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安福路XXX号的酒窝日料6F露台项目提供软装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装方案设计、装饰物品提供、包装运输、安装摆放、效果调整、清运、质保等;本合同为物品采购费,总价包干,软装工程费含税总价为430,000元;全部工作定于2018年10月12日前完成,6F露台软装装饰面积为229平方米;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概念方案、深化方案、深化执行阶段成果,经甲方审核完毕,并提交附件1《酒窝日料室内软装清单》、附件3《酒窝日料室内软装方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即215,000元;乙方提供相应下单资料给甲方,并确保相关下单资料满足该项目的软装工程采购定制工作,甲方进行家具白坯验收,且乙方提供家具、灯具、地毯加工、采购完成照片;发货前2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29,000元;在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并提交附件5《酒窝日料软装效果验收表》、附件6《酒窝日料软装验收清单》、附件7《酒窝日料软装合同清单变更表》、附件8《酒窝日料工程财务结算汇总表》、附件9《酒窝日料专业归档清单》,经甲方验收合格,同时移交提供整套软装物品的使用及保养说明书至物业管理人员,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64,500元;剩余合同总价的5%即21,500元作为质保金,按合同约定质保期1年期满后,甲方认可乙方已完成质保期内全部工作内容,完成附件10《软装保修终结确认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甲方有责任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若由于甲方原因,延期付款超过六十天,则自第六十一天起,每超出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之产品价格为市场公平价格,如甲方发现任何物品的市场价格低于乙方提供价格的10%以上,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抵扣该差额。合同另附一份《酒窝日料室内软装清单》,其中家具墩子6件,单价4800元;天然木化石墩子1件,单价7680元;户外露台烛台5件,单价400元;户外露台方茶几花器3组,单价2500元;户外露台圆茶几烛台花器2组,单价3200元;户外露台长桌烛台花器2组,单价3200元;5楼凹槽区装饰画1组,单价6800元;5楼烧烤区坐垫区抱枕2组,单价1000元。报价单总计431,700元,优惠后为430,000元。合同签订后,澍田公司按约进行露台软装设计,饕莉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344,000元。 2018年11月18日,双方根据露台家具清单、饰品清单就合同约定的软装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其中露台户外墩子3件,天然木化石墩子3件,户外方茶几托盘烛台3组,L型户外沙发抱枕1组,圆茶几烛台花器1件,长桌烛台1组,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报价清单不符。 一审庭审中,因现场软装物品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饕莉公司主张除澍田公司确认的露台户外墩子减少3件、户外露台烛台减少2件、圆茶几烛台花器减少1件、烧烤区坐垫区抱枕减少1组、长桌烛台花器减少1组外,还应扣减损坏的1件天然木化石墩子。澍田公司则表示报价清单中天然木化石墩子仅为1件,实际交付了3件,多交付的价款未计入总价,故不同意扣减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中,双方另确认现场无5楼凹槽区装饰画1组及户外露台方茶几花器3组,饕莉公司表示对应的合同价款14,300元应予以扣除;澍田公司则表示其将凹槽区装饰画交付给饕莉公司时被退回,不同意扣减对应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澍田公司与饕莉公司签订的《酒窝日料项目室内软装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澍田公司已按约向饕莉公司交付软装物品,并经饕莉公司验收,饕莉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虽然合同约定软装工程费为总价包干,但双方未对现场未见或减少的软装物品进行结算,双方仍应按实结算。关于饕莉公司主张的扣减款项,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澍田公司的报价高于市场价10%,要求扣减106,276元,现饕莉公司主张价格虚高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的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对单价亦有明确约定,应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故饕莉公司的该节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第二部分为双方确认的现场未见的软装物品,相应价款应予以扣减。至于扣减金额,根据报价单的金额为14,300元,结合优惠后合同价与报价单总价的比例,经计算,应按14,244元扣减。第三部分为现场软装物品数量缺失及报价高于市场价10%,对于饕莉公司主张的价格虚高,如前所述,法院不再赘述。关于现场软装物品数量是否缺失一节,经双方确认数量确实减少的软装物品,相应价款亦应予以扣减。法院根据报价单的金额为22,600元,结合优惠后合同价与报价单总价的比例,经计算,应按22,511元扣减。至于饕莉公司主张的扣减损坏的1件天然木化石墩子,由于报价单仅约定1件,实际交付数量为3件,增加的价款澍田公司并未主张,故饕莉公司要求扣除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合同价为430,000元,扣减上述两部分款项后,最终结算价应为393,245元,饕莉公司仅支付344,000元,现质保期已届满,**49,245元包含质保金未付,该款饕莉公司应当给***公司。关于澍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予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在验收以后未完成最后结算,法院将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按实际欠付金额计算。至于起算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阶段支付条件及违约金自逾期付款的第六十一日起算,故2019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4日应按29,582.75元计算,违约金为3,230.44元,2020年2月5日起应按49,245元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饕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49,245元;二、上海饕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019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4日的违约金为3,230.44元;以49,24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酒窝日料项目室内软装设计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澍田公司已按约向饕莉公司提供了软装设计服务,交付了软装物品,饕莉公司接受了涉案设计成果并已使用,故饕莉公司应当***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饕莉公司认为其对2018年11月18日的现场清点不予认可,并一直在与澍田公司交涉,但未提供书面证据予以佐证,且饕莉公司在清点后即实际进场使用至今,故除双方共同确认交付清点当时确实数量缺少的软装物品外,其余饕莉公司主张与合同内应交付品类、数量不符应予扣除的,本院难以支持。关于饕莉公司主***公司提供的软装家具、灯具及饰品的价格超过市场价格的10%,按合同约定饕莉公司有权予以扣减。饕莉公司主张依据的比价参考来自淘宝、京东、宜家等商户的类似商品价格。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软装设计服务合同不仅仅提供软装物品,还包含软装设计及服务,带有一定的智力成果价值,饕莉公司仅提供类似商品参考价并不足以得出澍田公司提供货品价格虚高的结论,更无法得出可减少设计服务费的结论。据此,一审法院在对双方确认的现场未见及数量缺失的软装物品的相应价款予以扣减后,判令饕莉公司支付据实结算的未付款项及质保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饕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13元,由上海饕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徐 庆 审 判 员 王 伟 书 记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