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民6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37号都市绿洲花园24幢10101室。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员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地址:西安市**路179号雁塔世纪商务大厦三层J座。(未到庭)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地址:西安市含光路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人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秦人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永安财险***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错误,我与***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没有向***发过工资,也没有指示其劳务行为,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2、**对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其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本身作为成年人,没有坐在驾驶室里,非常危险,该事故中**轻微伤,相比下***为五级伤残。根据过错原则,**和***均应当承担责任。3、秦人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管上诉人是否直接向***发放工资,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与***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在***发生事故后上诉人垫付医疗费11万元,显然上诉人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默认其作为***、**的雇主,承担自己的雇主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的过错行为导致***受伤,上诉人作为雇主承担完全替代责任。
**答辩称,上诉人说的将工程分包给我,但是其并没有依据,我当时开的是***的车辆,工具也是***的,我在此次事故中只是疲劳驾驶,且事发时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之内,我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秦人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并没有将工程分包给***,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关于事故我们并不清楚,跟我公司无关。
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永安财险***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双方纠纷与其公司无关,其公司不承担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各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50000元;2、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待鉴定后予以追加;3、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各方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25060.1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将长城宽带用户驻地网布线、机房、引接、传输互联等的建设工程发包给秦人公司,秦人公司有相关的通信建设资质。秦人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无相关建设资质的***。***雇佣***、**等在工地上干活。2016年8月14日***指派***、**等前往工地施工,**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在该车辆中。2016年8月14日3:30左右,**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河南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10国道西500米处时,因**疲劳驾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绿化带及电杆,致使**、***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至高陵县医院救治。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9日***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骨盆骨折、双侧骶骨骨折、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左侧髋臼骨折、双侧肩胛骨骨折、开放性胸部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7日***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4天,诊断为:尿道损伤、膀胱造瘘术后、骨盆骨折前路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左肺支气管破裂修补术后、骨盆骨折、后环腰4-骶骨椎***固定术后。***共支出医疗费236153.15元,其中***垫付117850元。该事故经高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作出高公交认字[2016]第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系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有驾驶资格。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经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1、***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后尿道闭锁,长约3cm,尿道闭锁属五级伤残;双侧肩胛骨骨折、右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达丧失一肢功能的32.67%属九级伤残;左侧第2-8肋骨骨折属十级伤残;骨盆骨折、双侧肩胛骨骨折,致左肩关节、右髋关节、左髋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均达丧失一肢功能的10%以上均属十级伤残;骨盆骨折畸形愈合属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60000元;3、误工期限建议为240日;4、护理期限建议为120元。本次鉴定费为2400元。案件审理中,经释明,***要求按照雇佣关系侵权责任纠纷主张诉讼请求。综上,***的损失为:医疗费236153.15元、后续治疗费6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24000元、护理费1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4590.72元、残疾赔偿金129664.8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567508.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关系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有权自主选择其中之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和**为***提供劳务,**受***的指派载***及其他工人前往施工工地,在前往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为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规定要求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秦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不予支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造成***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承担侵权责任,**对外即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追偿权问题,由相关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或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永安财险***公司与该法律关系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永安财险***公司就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对损害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张***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3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7508.67元(含被告***已垫付的117850元,被告***再需向原告***支付449658.67元);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就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1元、鉴定费2400元,共计11451元,***负担1300元,***负担10151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属实。二审中,***称**驾驶的车辆是其借给**的。
本院认为,***和**为***提供劳务,**受***的指派载***及其他工人前往施工工地,在前往施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由接受劳务一方即***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主张其与**之间为分包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涉案车辆是由***提供的事实相矛盾,故其该主张不能成立。对于本次事故,***并无过错,对于***的各项损失,应当依法先由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的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事故责任,**亦自认其存在疲劳驾驶情节,故**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大过失,应当依法与***承担连带责任。***上诉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秦人公司与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事故并未经相关安全生产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无不妥,秦人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故***请求秦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的各项损失数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应予部分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公司就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应赔偿的567508.67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045元(***已预交),由***承担4045元,由**承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 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