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1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831772884。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35号鸿波楼招待所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344956188R。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小***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三方共同确认,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及维修费195793元。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每月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6316元;剩余款项16317元于2021年11月25日之前清偿完毕。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三方就本案承揽合同纠纷全部解决。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负担。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秦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237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洪山区珞珈山大厦主楼27层2701号、2××7号房产(房产证号:市200309077、市200309078),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已告知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772.62元及执行费2372元,本案剩余159020.3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204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宋 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